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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谁来担责?最高法发布新《解释》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中都规定了哪些和食品安全有关的内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购食品出问题,消费者可主张电商平台担责


近年来,外卖餐饮等网购空前活跃。据最高法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对此,《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预包装食品包装不标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虽然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但是标注不清晰、不醒目,让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本身的意义。


针对上述情况,《解释》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三、火车飞机上提供的食品出问题,谁担责?


《解释》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四、规定“明知”认定情形,严把食品流通销售安全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释》第六条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明确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提高经营者的失信成本



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


对此,《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



食品和我们的生活关系之密切是不言而喻的。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我们的身体健康,更是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社会,要用法治的方式来应对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解释》的出台,正是回应了这样的社会需求,从多种角度来保护我们关于“吃”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