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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郴州拟出台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近日,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实际,我局草拟了《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问计于民,广集民智,完善细则,现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刊载在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市教育官网等媒介。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发电子邮件至czjjk@163.com或函告郴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郴州市苏仙南路3号,邮编:423000)。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


郴州市教育局

郴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21年2月4日



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18] 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所称教师,是指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包括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是指中小学校、教师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办学、从教的行为。


第二章  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教育教学常规行为

(一)不按国家、省课程计划开课设节,未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意提高教学难度或违反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的;

(三)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课外作业量超过1小时,初中课外作业量超过2小时,高中课外作业量超过3小时,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在期中、期末考试外统一组织考试,并按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五)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进校园活动的。


第四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招生编班行为

(一)义务教育学校违反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跨区域招生或以考试、竞赛等成绩作为依据“掐尖”招生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的;

(三)义务教育学校举办重点班的;

(四)普通高中擅自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的;

(五)普通高中擅自录取全市同批次学校最低控制线下考生,招收已被其它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考生的;

(六)民办普通高中擅自面向市外招生的;

(七)普通高中违反义务教育学制规定,从初中学校提前“掐尖”招生、办班的;

(八)中小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前后擅自发布招生广告、举行插班考试、招收插班生的。


第五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征订教辅材料行为

(一)违反“自愿订购”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的;

(二)违反“无偿代购”原则,在教辅材料征订中拿回扣、谋取利益的;

(三)违反“一科一辅”原则,一个学科订购多套教辅材料的;

(四)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征订教辅材料的;

(五)订购市级推荐目录之外教辅材料的;

(六)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统一订购市级推荐目录之外教辅材料的;

(七)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收费的学习APP,通过APP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在APP上打卡、学习的。


第六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行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在校内成建制、有偿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除外)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外租借场地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由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场地、收取费用,学校派教师、组织学生到社会培训机构补课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学生其它休息时间组织教师、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补课的;

(五)将校园、校舍出租、出借给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办班的。


第七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课后服务行为

(一)违反“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家长和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的;

(二)压减正常的课时和作息时间或超过规定时间开展课后服务的;

(三)以课后服务为名,以班为单位成建制补课、上新课的;

(四)违反课后服务范围规定开展课后服务的;

(五)将早读、晚自习、甚至双休日补课纳入课后服务的;

(六)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课后服务实际课时数收费的;

(七)课后服务收费不以学期为单位结算,结余部分不返还学生家长,设立“小金库”、挪作他用的。


第八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不按规定发起转学申请让其试读,造成学生借读的;

(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学校无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造成学籍空挂的;

(三)中小学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借读的;

(四)普通高中学校相互串通,一方接收学生借读,一方为学生空挂学籍的;

(五)普通高中学生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学籍所在学校不按规定取消其普通高中学籍、或取消后为其恢复普通高中学籍的;

(六)中小学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允许学生留级或接收往届初中毕业生的。


第九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违反省、市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巧立名目收费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补课费、教辅材料费、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费用的。


第三章  教师违规从教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教育教学行为

(一)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体罚学生的;

(二)歧视、驱赶“后进生”“学困生”的;

(三)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或通过家长委员会统一订购规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和收费的学习APP,以此向学生布置作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订购的;

(四)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的;

(五)布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批改作业的;

(六)在课堂上发表不当、错误言论的。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一)在本人住所进行课外辅导活动、为学生提供食宿或租赁场地进行课外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辅导班介绍生源、提供信息或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四)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

(五)其它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行为

(一)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在校内或者租用校外场所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辅导的;

(二)参与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辅导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及权限

第十三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的,责令整改,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不同违规办学行为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一)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其校长、分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资格;拒不整改或假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警告处分。

(二)公办中小学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的,给予校长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记过、降低其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民办中小学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三)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的,清退违规征订教辅、购买APP费用,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警告处分;从中牟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清退补课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五)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警告处分;违反第(四)(五)(六)(七)款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六)违反本细则第八条,属公办学校的,给予校长、分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属民办学校的,根据情节轻重,年检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七)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属公办学校的,给予校长、分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民办学校的,根据情节轻重,年检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在职教师违规从教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资格的组织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节较重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政务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的,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六)款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属临聘教师的,作辞退处理。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属临聘教师的,作辞退处理。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因违规办学行为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对涉及违规办学行为人员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办学行为的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中小学对本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学行为监管职责,对县域内、校内违规办学行为处置不力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县市区一年内被市级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案件3件及以上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列入全市办学行为重点监管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违规办学行为或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属公办学校的,将依据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对该校校长从重处理;属民办学校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本细则由郴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解释。


内容来源:郴州市教育局网站、郴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