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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包装食品质量标准

第一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福商城(www.0735ii.com)上销售的普通预包装食品类商品所应遵循的质量标准和标识标签规范。

普通预包装食品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进口食品、地方特产,休闲食品、粮油调味、酒饮冲调、生鲜食品、营养辅食分类下的所有普通预包装食品。

注:不包括上述类目中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非预包装普通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膳食补充剂。

 

第二条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病毒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其他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普通预包装食品标识标签规范

3.1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指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2 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时,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3.3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3.4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注册商标除外(进口商品直接标注中文的应满足此项要求,标注原文为外文的,应加贴中文对应标签,加贴的标签应满足除“不得大于相应中文”外的其他相关要求)。

3.5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²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其他情形也应满足便于识读的要求。 

3.6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7 食品标签需列明以下信息,并满足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O5O《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其他法规、标准有特殊要求的,需同时满足:

Ø 商品名称;

Ø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Ø 成分或配料表;

Ø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如委托加工,则应标注委托企业及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Ø 商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Ø 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Ø 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Ø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商品除外);

Ø 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普通预包装品类商品质呈要求

4.1 商品品质必须符合商品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4.2 所有上线的食品均应有适当的包装保护,不得有发霉、变色、涨包、异物、脏污等悄况,需维持良好的包装并在适宜的存贮条件下存储。 

4.3 食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包括但不限于: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

4.4 添加新资源食品原料、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应在标签上明确标示并按规定标示食用禁忌及限量。

4.5 食品包装生产日期标注清晰,可以容易辨识,并且不容易擦拭掉;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不得有修改/覆盖/重印/缺失等情况。

4.6 检测项目参考如下(不限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类别

检测项目

1

标签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警示语等

2

食品添加剂

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

3

微生物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菌、绿脓杆菌等)

4

污染物限量

铅、砷、锡、汞等

5

理化指标

水分、过氧化值、酸价、蛋白质、脂肪、酒精度、总糖等

6

产品感官

形态、色泽、组织、滋味与口感、杂质等

7

农药残留

六六六、滴滴涕、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哒螨灵等

8

兽药残留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土霉素、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等

9

真菌霉素残留

展青霉素、黄曲霉毒素B、黄曲霉毒素M₁等

10

违禁添加物质

麻黄碱、伐地那非、西地那非、利血平、尼群地平等

 

第五条 附则

5.1 福商城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日之前的,适用当时的管理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5.2 福商城可根据商城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标准并向商家公示。

5.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福商城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福商城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 本标准于2020年4月1日首次发布公示,于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