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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商城平台争议处理服务准则

  福商城平台争议处理服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新福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商城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平台供应商及采购人交易争议处理,保障采供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文件。


  第二条 采供双方在任何环节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双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将配合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争议处理期间,平台将依照协议约定冻结履约保证金。经平台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平台解冻履约保证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平台根据仲裁、判决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章 交易争议处理原则


  第四条 采供双方产生交易争议的,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平台介入处理,平台介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采供双方均可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采供双方申请平台介入协商处理交易争议后,平台有权要求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如验收商品图片,完整的拆包视频等),结合平台运营规则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别和认定,并给出平台判断。


  第六条 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结合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独立判断,由采供双方自行考量接纳与否,并承担相关后果。


  第三章 物流发货争议处理规则


  第七条 供应商须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前、按照采购人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采购人与供应商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否则产生的争议采供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第八条 如采购人和供应商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指定物流公司等)发货,供应商应当按约定进行发货,否则采购人有权选择拒收商品,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出现物流争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平台提请争议处理。平台将依据承运人系统内物流信息、双方佐证材料等判定责任方。


  第十条 物流委托方有权要求物流服务商承担因物流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等,物流服务商应积极处理供应商理赔,并按约定时效和条款进行赔偿。


  第四章 质量问题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一条 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导致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进行索赔,平台不介入该类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的商品存在商品破损、超出保质期等问题,采购人可通过供应商售后服务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可判断的举证证明文件,由平台介入处理。平台介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如采购人收到的商品跟供应商商品详情页描述不一致的,视同供应商商品质量存在问题。


  第五章 验收问题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 收货人验收过程中有异议的,应立即取证并与供应商按照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并将取证结果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收货人可以本人签收商品或委托他人代为签收,收货人委托他人代收的行为视为收货人本人签收。


  第十六条 若采购人表示未收到货,而供应商表示采购人已签收货物的,供应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收货人本人或代理人签收货物的相关证明,证实采购人已收到货物。


  第六章 运费问题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的运费争议,通常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但采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内发货,且未与采购人协商继续发货时间,而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运费损失。


  第十九条 因供应商原因或商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换货产生的运费,由供应商承担;因采购人原因要求退换货产生的运费由采购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退换货问题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采购人提出的退换货申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对采购人提交的退换货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应承担退换补货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发货后,由于物流配送导致商品毁损等问题的,供应商应承担退换补货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收货后发现错发、漏发情形的,供应商应承担退换补货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退货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退货地址错误导致采购人操作退回商品后无法送达的,需要由供应商承担因此产生的退货运费。


  第八章 发票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平台购买供应商的商品,有权要求提供发票,供应商开具发票时应按照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并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开票信息(抬头、金额、数量、发票公章等)进行开具,如有疑问可以联系采购人进行确认,以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若供应商已提供发票给采购人,后期交易发生了退货退款的,采购人需要将发票一并退回。若采购人未将发票退回或发票丢失的,供应商处理退款时可按照实际情况要求采购人承担相应的发票税点金额。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已承诺为采购人开具发票,但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采购人未收到发票的(如未开具或推延开具),自采购人反馈之日起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尽快完成开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采供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平台相关规则,并参照本规则文件已经约定的几种争议情形处理规则进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文件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对规则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文件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