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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用品发布规范

本规范于202051日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母婴用品行业的发布规范和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尿片/洗护/喂哺/推车床一级类目下的商品和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一级类目下的束缚带/产妇瘦身塑体衣/盆骨矫正带、妈咪包/袋、妈妈产前产后用品、孕产妇护肤/洗护/祛纹二级类目商品。

 

2、定义

2.1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2国产特殊化妆品是指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化妆品。

 

3、产品规范

3.1产品发布规范

不能在颜色属性块发布与颜色属性值无关的内容,比如不能将颜色属性块内容编辑为型号、规格等与颜色无关的内容。

3.1.1标题发布规范

必须包含品牌名+商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名称的顺序发布。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3.1.2商品图片发布规范

主图要求如下:

——主图必须为实物图且须达到5张,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800*800。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商品高清实物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不得出现店铺LOGO、文字和水印,例如:**品牌旗舰。商标持有人可将其拥有的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

 

3.1.2.1尿片/洗护/喂哺/推车床类目下的四轮推车、汽车座椅主图展示内容要求如下:   

——主图必须为实物图且须达到5张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800*800。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商品高清实物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不得出现店铺LOGO、文字和水印,例如:**品牌旗舰。商标持有人可将其拥有的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第二张主图商品朝左45度拍摄,且为单个商品拍摄,如下图;

——第二张主图如放置人物模特(只限婴儿、儿童,不得放置成人模特)需放置在商品的位置内,如图1。

第二张展示模板如下:

1安全座椅模特图展示、图2安全座椅展示

 

3四轮推车展示、图4四轮推车展示

 

——第五张主图需展示商品标签类信息,建议使用高清图,可通过放大镜效果显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进口商品需展示完整中文标签实物图;

2)属于强制3C认证的商品,须展示商品实物上的3C认证标志图;

3)化妆品须展示QS认证、卫生许可、卫妆准字、生产许可和净含量等信息,国产特殊化妆品必须展示卫妆特字/国妆特字;如果信息在多面,可拼接也可展示在第四张主图,需保证图片的完整性。

4)汽车安全座椅商品如果已经通过国标、欧标ECE、澳标、美标等标准认证的,国标、欧标ECE、澳标必须展示相应的标准标签,美标必须展示检测报告,且与属性中“安全座椅标准”的内容一致。

 

3.1.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1.4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必须有实拍的图片,且该图片需展示商品品牌及标签信息。

——塑料、纸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须在商品详情页面以细节图展示商品QS认证信息以及执行标准。

——化妆品类商品页面描述规范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商标品牌细节图展示,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

1)全成分展示要求,展示可用文字或图片形式,图片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见。

2)原产地: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有效期:

有效期不可以写详见产品外包装,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如果商品销售时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的,必须如实说明。

4)产品主要性能、适用人群:

化妆品名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5)使用说明:

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3.2.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3.2.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2.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2.3产品标准号(进口商品可免);

3.2.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词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3.2.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3.2.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标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2.7塑料材质、纸制的食品接触材料须标明QS(进口商品可免),如塑料饭盒、保鲜膜、一次性纸杯;

3.2.8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