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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食品发布规范

规范于202051日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食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肉类\生鲜蔬果\熟食、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发布未经加工的农产品。

 

2、定义:

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3、产品规范

3.1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产地+商品名称+净含量或规格,发布顺序必须按产地+商品名称+净含量或规格的顺序发布;

3.1.2图片发布规范

主图要求如下:

——主图须达到4张及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800*800。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实物图,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商标所有人可将其拥有的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第二张主图中除商品外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方便拍摄而放置商品的托盘等除外。传统滋补营养品一级类目首张主图需满足上述要求。

-----第二张主图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新鲜水果叶子类目下,主图右上方高度约为图片的十分之一处需增加单果规格(单果定义除香蕉可以以串、把来计算外,其余水果均以最小颗粒单位进行描述,如颗、个、只等)的说明框,展示内容如下图:

 

 

------第二张主图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海鲜/水产品/制品-蟹类-大闸蟹叶子类目下,如需要在主图上增加相关规格说明的,说明框需放置于主图右上方高度约为图片的十分之一处,展示内容为:公或母、单只重量、数量,展示内容如下图:

 

-------商品含有标签的情况下需在第三张主图中展现,展现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标准要求的相关内容。

-------发布在海鲜水产礼盒套装三级类目下商品第4张主图需展示:海鲜礼盒具体名称及重量规格及商品只数/条数。

如:北海道秋刀鱼 商品总净重500g,则商品实际重量必须大于等于500g

 

3.1.3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有效。

3.1.4产品详情描述规范

1)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或商品包装信息的实物图片。

注:如果商品或商品包装信息的实物图片在主图上已有展示,页面上可不重复展示。

2)临界保质期食品,必须在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商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临期商品的定义详见附录A。

3)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的商品,需在详情页面中商品资质一栏中展示相应的资质。例:原产地认证商品,必须展示原产地认证证书;国内商品,必须展示商品近一年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口商品,必须展示近一年内的卫检证书和报关单;野山参等产品,必须展示权威机构鉴定的“身份证”信息等。

4)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

3.1.5商品内容物清单规范:

---发布在发布在海鲜水产礼盒套装三级类目下海鲜水产礼盒套装商品,商家发给消费者的商品须带有礼盒内容物清单。

3.1.6商品内容物清单规范:

发布在“大闸蟹”叶子类目下的商品,详情描述中必须含福商城大闸蟹“死蟹/缺重”理赔服务说明内容公告。

 

3.2生鲜食品标识标志规范

生鲜食品标签标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标识,建议预包装食品按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识,非预包装的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进标识。

非预包装食品: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名称,检疫合格标志,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预包装食品:商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贮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标签、说明书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3产品质量规范

3.3.1商品品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项目参考如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商品描述:必须符合商品页面宣传的内容,如净含量、规格、大小、产地等内容

——污染物限量:必须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

-----农残限量:必须符合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18406.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NY 774等标准

——兽药残留: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等标准

----致病菌及真菌毒素: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标准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

——违法添加物

——商品标签

 

3.3.2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生鲜食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鲜食品宣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内容时,需在主图或详情页面上附上清晰可辨认的认证证书。

生鲜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生鲜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生鲜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生鲜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本发布规范的制定依据以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附录A

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