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发布规范
规范于2020年5月1日首次发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福商城销售的服饰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福商城销售的以下类目商品:
(1)服装类目商品:女装/女士精品(以下简称“女装”)、男装、女士内衣/男士内衣/家居服(不包括乳贴,插片/胸垫,以下简称“内衣”);
(2)运动服装类目商品:运动服;
(3)母婴服饰类目商品:童装/亲子装、孕妇装、孕妇裤/托腹裤、产妇帽/孕妇袜子/孕妇鞋(不包括孕妇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哺乳文胸/内裤/产检裤、防辐射;
(4)服饰配件类目商品:围巾、丝巾、帽子、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
2、定义
宝贝竖图,指商家在发布商品时,产品发布系统中设置的“宝贝竖图”。
3、产品规范
3.1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品牌+商品名称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3.1.2图片发布规范:
——主图必须为实物图且须达到5张,并且每张图片必需大于等于800*800,其中服装类目商品的主图必须达到6张,且宝贝竖图的尺寸必须大于等于800*1200。
——主图不得拼接,不得出现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商标所有人可将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大小为主图的1/10寸;母婴服饰类目商品仅第二张主图需满足上述内容。
——第七张主图须是PNG格式的透明图,抠图时边缘要处理干净,居中放入透明、正方形画布中,在画布内要尽量撑满,但不能超出画布边界!不允许用衣架和假体模特,除女装/女士精品、男装、运动服/休闲服装类目之外均不可使用模特展示。
——服装类目商品(不包括内衣类目下的短袜/打底袜/丝袜/美腿袜、内裤、吊带/背心/T恤、抹胸、肚兜、乳贴、肩带、吊袜带、插片/胸垫、搭扣类目商品)的宝贝竖图必须是模特或商品的正面全貌实物图,且模特全貌图的要求如下:
女装、内衣类目商品:
(1)上装:从头到脚或从头到膝盖
(2)下装:从腰到脚或从头到脚
(3)套装:从头到脚(内衣类目商品也可从头到膝盖)
男装类目商品:
(1)上装:从头部到大腿中部
(2)下装:从腰部到脚
(3)套装:从头到脚
——服装类目商品第一张主图和宝贝竖图,如果是模特全貌图,只展示一个模特,不允许出现多个模特(情侣装、亲子装除外);如果是商品全貌图,要求商品平铺不能折叠(内衣类目商品除外)。
——内衣类目商品第二张主图必须是白底单一商品图且居中,整张图片白色背景的占比须超过45%。
3.1.3产品描述规范:
——商标等品牌细节图展示
——材质展示
主要用于展示服装面料的成分,成分含量标注规范详见附录A
——洗涤说明
洗涤、护理标签:需包含五个图案(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纺织品维护)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产品号型和规格
(3)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4)执行标准【常规产品对应标准参考招商标准】
(5)洗涤、护理标签【5个图标】
(6)安全类别【“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女装/女士精品”、“男装”、“运动服”类目下的商品除遵守前述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商品页面展示的商品信息,除颜色、尺码外应与主图中展示的一致。
3.1.4 特殊品类管理规范
3.1.4.1 羊毛羊绒针织品市场管理规范
(1)、商品定义:
纯、全、100%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纯、全、100%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必须达到100%;
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2)、商品标题关键字使用规范:
A、包含关键字“纯、全羊绒”: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B、包含关键字“纯/全羊毛”: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达到100%;
C、包含关键字“羊绒”针织品: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
D、包含关键字“羊毛”针织品: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
E、羊绒或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下(不含)的针织品,只能使用关键词“针织衫”或“毛衣”,不得使用羊绒或羊毛;
F、针对“羊绒混纺”“羊毛混纺”等关键词使用,也必须满足A、B、C、D关键字使用规范;
G、标题中不允许同时出现“羊毛”“羊绒”关键词叠加,若该针织品的羊绒、羊毛成分均大于30%,且两者含量一致,可自行选择一个名称使用;
(3)、商品卖点描述规范:
商品卖点必须披露完整的成分及含量,示例:55% 羊毛、35% 涤纶、10% 粘纤;
具体要求可见附录A。
3.1.4.2 羽绒服装市场管理规范
(1)、商品定义:羽绒服装: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2)、商品标题关键字使用规范:包含关键字“羽绒”:必须满足含绒量不得低于50%;(3)、应标明填充物、含绒量、充绒量的信息,且要求属性值与吊牌/水洗标保持一致。
A、填充物: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
B、含绒量:绒子和绒丝在羽毛羽绒中的含量百分比;
C、充绒量:填充羽绒的总重量,单位为克(g);
示例: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 80%;充绒量 200g。
3.1.4.3真丝服饰市场管理规范
(1)、商品定义:真丝服饰是指桑蚕丝或柞蚕丝100%的服装;
(2)、商品描述使用规范:包含关键字“蚕丝”必须满足含蚕丝量不得低于30%。
3.2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3.2.1吊牌(合格证)需包含的内容【详见图1】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执行标准
(6)洗涤、护理标签【建议标注5个图标】
(7)安全类别【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
图1:吊牌
3.2.2耐久性标签【详见图2】
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耐久性标签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水洗标,领标。需包含的内容如下:
1.产品号型和规格2.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3.洗涤、护理标签【建议标注5个图标】
图2:耐久性标签
3.3产品质量规范
福商城会不定期对所在售服饰类商品做抽检工作,抽检内容与福商城招商标准一致:
3.3.1产品安全性必须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详见附录B。
注: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2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自2012年8月1日起,纺织品必须满足该标准要求。
3.3.2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要求,详见附录C。
3.3.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附录A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发布规范)的规定。
例1 | 100% 棉 | 或 | 纯棉 |
2、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例2 | 85% 锦纶、15% 粘纤 | 例3 | 55% 羊毛、35% 涤纶、10% 粘纤 |
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 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
例4 | 50% 粘纤、46% 涤纶、4% 羊毛 | 例5 | 90% 羊毛、10% 其他纤维 |
例6 | 92% 醋纤、4% 氨纶、4% 粘纤 | 或 | 92% 醋纤、8% 其他纤维 |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例7 | 60% 棉、30% 涤纶、10% 锦纶 | 例8 | 绒毛 90% 棉、10% 锦纶基布 100% 涤纶 |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例9 | 面料纯羊毛里料 100% 涤纶 |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例10 | 套 65% 涤纶 35% 棉填充物 100% 木棉 | 例11 | 面料 65% 棉、 35% 涤纶 里料 100% 涤纶 填充物 灰鸭绒 含绒量 80% 充绒量 200g |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例12 | 身 100% 丙纶 袖 100% 锦纶 |
附录B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分为A、B、C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 | 20 | 75 | 300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级 ≥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B、本要求不针对需经过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耐唾液色牢度要求仅针对婴幼儿纺织产品。 | ||||
附录C
——在福商城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1 国内产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省、市、(县)、区路名、门牌号、邮政编码等;
1.2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
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2.1 国家标准、发布规范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
2.2 国家标准、发布规范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俗名。
3. 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发布规范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照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标示方法:号/型体型分类代号,号:指人体的身高;型:指人的净胸围或腰围;体型: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差数划分的类别,分为Y、A、B和C类;例如:男西服 170/88A,适用于身高170cm左右,胸围88左右,胸围与腰围之差为12cm—16cm的男子穿用。儿童服装:1) 仅规定型号,不带体型代号;2) 例如:婴幼儿衬衫 80/48。进口服装和出口转内销服装:1) 应符合我国服装号型标志,不能只用“L”、“M”、“S”等代替。
4.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GB/T 29862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标注示例见附录A
5. 执行标准
5.1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发布规范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2完整的标注包括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常规产品对应标准见图3:
常规产品对应的执行标准 | |||
衬衫 | GB/T 2660-2008 | 针织裙套 | FZ/T 73026-2014 |
棉服装 | GB/T 2662-2008 | 婴幼儿针织服饰 | FZ/T 73025-2013 |
男西服、大衣 | GB/T 2664-2009 | 风衣 | FZ/T 81010-2009 |
女西服、大衣 | GB/T 2665-2009 | 睡衣套 | FZ/T 81001-2007 |
西裤 | GB/T 2666-2009 | 针织牛仔服装 | FZ/T 73032-2009 |
棉针织内衣 | GB/T 8878-2014 | 儿童服装、学生服 | FZ/T 81003-2003 |
羽绒服装 | GB/T 14272-2011 | 连衣裙、裙套 | FZ/T 81004-2012 |
丝绸服装 | GB/T 18132-2008 | 单、夹服装 | FZ/T 81007-2012 |
针织T恤衫 | GB/T 22849-2014 | 茄克衫 | FZ/T 81008-2011 |
针织运动服 | GB/T 22853-2009 | 婴幼儿服装 | FZ/T 81014-2008 |
针织学生服 | GB/T 22854-2009 | 莨绸服装 | FZ/T 81016-2008 |
机织学生服 | GB/T 23328-2009 | 针织工艺衫 | FZ/T 73010-2008 |
旗袍 | GB/T 22703-2008 | 牛仔服装 | FZ/T 81006-2007 |
针织休闲服装 | FZ/T 73020-2012 | 羊绒针织品 | FZ/T 73009-2009 |
针织保暖内衣 | FZ/T 73022-2012 | 化纤针织内衣 | FZ/T 73024-2014 |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 FZ/T 73005-2012 | 针织家居服 | FZ/T 73017-2014 |
文胸 | FZ/T 73012-2008 | 被、被套 | GB/T 22796-2009 |
袜子 | FZ/T 73001-2008 | 配套床上用品 | GB/T 22844-2009 |
蚕丝被 | GB/T 24252-2009 | 毛针织品 | FZ/T 73018-2012 |
羽绒被 | QB/T 1193-2012 | 针织儿童服装 | FZ/T 73045-2013 |
针织腹带 | FZ/T 70311-2004 | 针织裤 | FZ/T 73029-2009 |
针织帽 | FZ/T 73002-2006 | 针织袜套 | FZ/T 73030-2009 |
图3:常规产品对应的执行标准
6.洗涤、护理标签
6.1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展示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
6.2 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6.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W,P,F,用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6.4洗涤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纺织品维护顺序排列,不可随意排列其顺序。
7.安全类别
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
8.其它说明
8.1使用和贮藏条件: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注意事项;产品使用和贮藏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必须说明:如无,可不标注;
8.2羽绒产品耐久性标识、含量标识需标注羽绒含量和充绒量,羽绒产品成分需标明成分类别及颜色,如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等;牛仔服合格证上需标注是水洗产品还是原色产品。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形式
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产品的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必须包含号型和规格、成分、洗涤符号,并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如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如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使用对比色。
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