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发布规范
规范于2020年5月1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食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类目: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咖啡/麦片/冲饮、茶、酒类、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传统滋补营养品、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类目中涉及的普通食品以及水产肉类/生鲜果蔬/熟食类目中涉及需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但不包括上述类目下的保健食品及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2、产品规范
2.1产品发布规范
2.1.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商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名称的顺序发布。
——啤酒类目的临保商品,需用以下方式进行发布:
正装临保商品:标题以【****/**到期】为开头
赠品临保商品:主图中所有包含赠品信息的页面及商品详情,需展示赠品的到期日期【赠品****/**到期】
——驼奶(乳)粉类商品,除以上要求外,标题中还须包含产地、乳粉类型(驼乳粉或调制驼乳粉),发布顺序必须按产地+品牌名+商品名称+乳粉类型的顺序发布。
驼乳粉:以生驼乳为原料,全脂、脱脂或部分脱脂,经杀菌、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状产品。
调制驼乳粉:以生驼乳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干 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加工制成的驼乳(或驼乳为主的)粉状产品。
产地:指食品成品的生产地。
2.1.2图片发布规范
主图要求如下(适用类目:茶、水产肉类/生鲜果蔬/熟食、传统滋补营养品):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3张及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800*800。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商品实物图,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商标所有人可将其拥有的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第二张主图中除商品外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方便拍摄而放置商品的托盘等除外。
传统滋补营养品一级类目首张主图需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张为清晰可放大的食品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如果不能完全展现,则在第四或第五张主图中展现。
主图要求如下(适用类目: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酒类、咖啡/麦片/冲饮、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800*800。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商品实物图,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商标所有人可将其拥有的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第二张主图中除商品外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方便拍摄而放置商品的托盘等除外。
传统滋补营养品一级类目首张主图需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张为清晰平整可放大的食品标签图,能清晰展示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如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等,如果不能完全展现,则在第四张主图中展现(可使用设计图等,但必须和食品实际包装内容一致;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必须文字/数字清晰可识别,无任何遮挡修改)。
——第五张主图要求同第二张主图,但不得展示商标LOGO。
主图模版如下:
第一张: 自定义 | 第二张: 商品实物图(白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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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张: 食品标签图(要求平整可放大,清晰展示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 第四张: 无、自定义或者食品标签实物图 |
第五张: 商品实物图(白底,不得展示logo) | |
2.1.3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1.4产品Detail描述规范
2.1.4.1产品属性值描述页面展示规范:
(1)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2)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内容物或整体包装的实物图片。
(3)详情描述中必须至少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示中文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2.2普通食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中文标签、整体包装或内容物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标签信息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临界保质期食品,必须在Detail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商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临期商品的定义详见附录A。
(5)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的商品,需在detail页面中商品资质一栏中展示相应的资质。例:原产地认证商品,必须展示原产地认证证书;国内商品,必须展示商品近一年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口商品,必须展示近一年内的卫检证书和报关单;野山参等产品,必须展示权威机构鉴定的“身份证”信息等。
(6)转基因食品应该显著标示
2.2普通食品标识标志规范
普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B),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B),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9)营养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商品除外);
(10)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驼奶(乳)粉类商品,驼奶(乳)需在其配料表中排在第一位。
2.3产品质量规范
2.3.1商品品质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食品安全法》,检测项目参考如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食品标签;
——微生物:必须符合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
——污染物限量:必须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违法添加物;
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咖啡/麦片/冲饮、茶、酒类、奶粉/辅食/营养品、传统滋补营养品、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类目中涉及的普通食品以及水产肉类/生鲜果蔬/熟食类目中涉及需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
2.3.2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
——若为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咖啡/麦片/冲饮、茶、酒类、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类目下的孕产妇奶粉、孕产妇营养品、月子营养三个二级类目的,且产地为非中国大陆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10的时长(保质期1/10的时长不足1天的,以1天为准)。
——若为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咖啡/麦片/冲饮三个一级类目且产地为中国大陆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5的时长(保质期1/5的时长不足1天的,以1天为准)。
——传统滋补营养品一级类目下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5的时长。
——若为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类目的婴幼儿牛奶粉、婴幼儿羊奶粉、特殊配方奶粉三个二级类目下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180天。
——若为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类目的婴幼儿辅食、婴幼儿营养品、婴幼儿调味品(新)、婴幼儿零食(新)及其它五个二级类目下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120天。
——若为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类目的婴幼儿液态奶类目下,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90天。
2.3.3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普通食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普通食品宣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内容时,需在主图或Detail页面上附上清晰可辨认的认证证书。
普通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普通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普通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发布规范的制定依据以下标准: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附录A
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啤酒类目的商品,保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附录B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一)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二)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三)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